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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7-25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2016

05-30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准则》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第一条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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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六条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十六条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

2016

05-30

关于严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申报纪律的通知

榆纪发2015[3]号 关于严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申报纪律的通知   各县区委、纪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各纪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弛而不息纠正“四风”,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陕办发[2014]26号)和《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榆办字[2014]109号),现就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申报对象。 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操办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事宜,均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进行申报。 二、严格申报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庆事宜,在操办7个工作日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单位纪检组(纪委)书面申报。单位其他申报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操办7个工作日前,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纪委)书面申报,经批准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后方可办理。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人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经单位纪检组(纪委)签注意见后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及管辖范围申报对象的管理教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运用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四、坚决查处问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从执纪,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要进行诫勉谈话;严格“一案双查”,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又要严查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并在全市公开通报曝光,确保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落实到位。   附: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   2、《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   3、《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报告表》(事后)   中共榆林市纪委   2015年4月29日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分管范围   联系电话   事由   配偶姓名   单位及职务   子/女姓名   单位及职务   其配偶姓名   单位及职务   宴请时间   宴请地点   宴请人数   宴请范围   遵守纪律规定   (一)不准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不准收受非亲戚关系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不准以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五)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 (六)不准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纪检监察机构 意见 (盖章):年月日 主要负责人意见 (盖章):年月日 申报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分管范围   联系电话   事由   配偶姓名   单位及职务   子/女姓名   单位及职务   其配偶姓名   单位及职务   宴请时间   宴请地点   宴请人数   宴请范围   遵守纪律规定   (一)不准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不准收受非亲戚关系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不准以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五)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 (六)不准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本单位纪检 监察机构意见 (盖章):年月日 上级纪检 监察机构意见 (盖章):年月日 申报人(签名):   年月日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报告表(事后)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分管范围   联系电话   事由   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情况 (盖章):年月日 报告人(签名):   年月日

2016

05-30

关于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止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包括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婚嫁事宜申报人应在举办的7个工作日前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申报。申报人为市管干部的,应同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申报。申报人为省管干部的,在按规定向市委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申报的同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备案。丧葬事宜可以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及时申报。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第五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实行事后报告制度。由申报人在婚丧事宜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办理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书面报告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要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礼金一般不得超过300元。   第七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订婚、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子女升学等喜庆事宜,一律不得宴请非亲戚关系人员。   第八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借机敛财;   (二)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不准使用管理或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财力;   (四)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以分批次、多地点或事后酬客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不准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   (七)不准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八)不准向管理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微)信、打招呼。   第九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申报、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既不报告、又违反规定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榆林市纪委、榆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